新时代新征程上,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的指引下,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我国涉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日益完善。自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一揽子”部门规章。再加上《民法典》(全面吸收了《民法总则》)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地方立法,我国涉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愈益完备,形成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上下一体、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密切配合、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相互贯通、宗教组织个人财产行为全面调整的总体格局。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一条。它是《条例》修订后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施行的第一个部门规章,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该《办法》贯彻落实《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特别对第二章“宗教团体”第7-10条内容做了更全面细致的规定,既明确了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章程开展宗教活动的职能权利,又确保宗教团体管理的有序高效。例如,该《办法》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二条。该《办法》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对《条例》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第36-39条内容做了更全面细致的规定。包括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行为,明确宗教教职人员权利救济渠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备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管理;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方面的职责;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等。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八十三条。该《办法》是在199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公布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的基础上,充分总结新时代以来宗教院校管理的经验做法,在《条例》第三章“宗教院校”第11-18条框架下制定的(施行后前述《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定位、设立条件和标准、申请设立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规定了宗教院校组织运行原则和负责人职责范围以及教育教学、课程开设、招生、培训等工作的要求;列举了宗教院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宗教院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组织,与普通教育院校这类事业单位法人一样,具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特征。需要厘定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各自管理职责以及相关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等。该《办法》为保障宗教院校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六条。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细化规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夯实管理效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方面,该《办法》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法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方面,针对《条例》仅有第48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办法》在第三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作了多达14条的细化规定。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五十五条。从宗教发展规律、宗教中国化与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总结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十多年来的创新经验,完善细化了《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确立了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填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法律“空白”,对实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七十六条。是在《条例》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19-35条基础上制定的(施行后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年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即行废止)。该《办法》除了完成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的任务外,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内部管理、宗教活动开展、场所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该《办法》能够发掘宗教活动场所的自主管理能力,提高管理质量和绩效,实现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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