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五个认同’,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2025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文化润疆、注重以文化人,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至此,“树立正确的宗教观”由政策要求正式上升为法定责任,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价值遵循、行为准则和努力方向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与法律依据。
一、为什么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出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宗教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提出“正确的宗教观”并非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调整,更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背离,而是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作出的实事求是的分类表达。对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党政干部和青少年而言,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守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立场。对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同样应当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但不是要求他们放弃宗教信仰、接受无神论,而是引导他们爱国守法,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公民与教民、社会与宗教的关系,摒弃错误认知、澄清模糊观念,是新时代宗教工作固本培元、凝心聚力的基础性工程。
树立正确的宗教观本质上是一种教育行为,需要“因材施教”。宗教观教育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群体设置差异化要求,是实事求是开展思想引导的核心原则。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的科学理性认识宗教的理论,是无神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党政干部和青少年来说,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持无神论的世界观,这是由党的性质、党章要求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法律要求所决定的。
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来说,情况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正当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如果要求信教群众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实际上无异于要求他们在世界观上放弃自己的信仰,这既不符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超出了思想引导的合理边界,在实践中行不通,还会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因此,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宗教观,这是尊重规律、尊重群众、分类施策的要求,充分彰显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温度与智慧。
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宗教观的基本内涵
当前宗教观教育存在三类主要问题。一是回避化,对宗教观教育心存顾虑,不敢讲、不会讲,或者流于形式、泛泛而谈,正向价值引领缺位;二是同质化,混淆教育对象,将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简单套用于信教群众,引发误解与抵触;三是模糊化,对正确的宗教观的核心内容、行为边界、实践要求界定不清,教育引导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有必要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树立的“正确的宗教观”明确提出来、系统说清楚。立足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时代需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以爱国守法为总遵循,以宪法法律为底线,以宗教中国化为方向,以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为目标,具体包含以下五大核心内涵。
一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观。爱国是我国宗教界传承千年的优良传统,也是正确的宗教观的首要政治准则。正确的宗教观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身份优先于宗教身份,国家认同高于宗教认同,绝不允许宗教身份凌驾于公民身份、宗教认同替代国家政治认同。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干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筑牢国家安全防线,增强防范意识,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深刻把握爱国与爱教的统一性,清晰认识国家繁荣稳定是宗教健康传承的根本前提,宗教健康传承必须服务国家发展、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是国法至上、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法治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正确的宗教观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坚持国法大于教规、教规服从国法;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不得干预公民婚姻自由和其他社会生活;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作出系统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上述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定义务,就是正确的宗教观的底线。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宗教界人士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信教群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
三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时代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各宗教只有始终扎根中华大地、浸润中华文化,才能健康传承。要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讲经讲道内容应当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原创性论断,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宗教界要主动作为、自我变革,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要求,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主动服务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大局。
四是开放包容、自觉抵制极端思想的理性观。正确的宗教观倡导科学理性、中正平和的宗教认知与实践方式,核心是守正道、祛迷信、尚包容、拒极端。第一,要坚持正道、反对迷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依据宗教经典和正统教义开展宗教生活,坚决摒弃封建迷信、巫术化、神秘化等不良倾向,严厉抵制借教敛财、宗教商业化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宗教信仰的纯粹性。第二,要开放包容、和睦相处。正确看待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以及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进步;不利用宗教排斥、歧视不信教群众或者其他信仰的群众,不以宗教信仰为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第三,要良善温和、抵制极端。宗教极端主义歪曲宗教本义、煽动仇恨对立、鼓吹暴力破坏,是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的重大公害,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范畴。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坚守中道立场、反对狂热偏执,自觉辨别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辨别宗教极端思想与正统教义教规的界限,对宗教极端言论和行为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坚决抵制一切形式的宗教极端活动,坚守社会和谐稳定底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法守法、远离极端,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的宗教观的应有之义。
五是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公民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既是宗教信徒,更是国家公民、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确的宗教观要求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宗教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宗教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宗教界人士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把信仰追求同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结合起来,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中体现宗教界的担当。
三、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宗教观的实践路径
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宗教观,是为了把广大信教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各族群众一道,共同致力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牢固树立正确的宗教观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前提,也是推进我国各宗教健康传承的内在要求。
一是宗教团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各宗教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主动作为、自我变革,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把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作为重要职责。
二是深化思想建设,推进与时俱进的中国化讲经解经。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把爱国、法治、和谐、包容等观念融入日常讲经解经之中,让正确的宗教观入脑入心、落地生根。
三是把政策法规教育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持续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把《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章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宗教教职人员常态化培训体系,精准解读宗教界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行为红线,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知敬畏、明边界、守底线,自觉养成依法信教、依规从教的行为自觉。
四是坚持依法保障与依法治理相结合。一方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正常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合法宗教权益,充分尊重和维护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另一方面,持续完善宗教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法治宣传和规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行为和各类宗教领域违法乱象,让信教群众在法治保障中增强对正确的宗教观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和行动认同。
五是营造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宗教观的文化环境。统筹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坚决杜绝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对立割裂,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持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倡导现代文明生活方式,提升群众辨别科学与迷信、合法与非法、正常宗教与极端主义的能力。深入挖掘宣传宗教界爱国向善、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弘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构建崇尚正道、抵制极端、和谐向善的良好社会生态,为正确的宗教观的培育践行提供优质文化环境。
宗教观的正误,直接决定宗教工作的方向、影响宗教领域的风气、关系社会大局的稳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而言,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不是要求其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把爱国的光荣传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我国宗教只有始终扎根中华大地、浸润中华文化,才能健康传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以正确的宗教观校准方向、规约言行、提升修为、主动作为、自我变革,同各族群众一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努力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作者彭无情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新疆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张芳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2026年第9期
来源:微言宗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