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耕民间生活叙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对华友好国家的华人群体具有融通中外的独特优势,是连接中国与世界的桥梁纽带。可充分发挥华人社群青年领袖和民间创作者的传播潜力,例如邀请当地华社青年团负责人、青年网红等实地走访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直观见证中国民族宗教治理的真实实践,鼓励他们依托海外主流社交媒体分享真实体验,消解部分域外受众的刻板印象。
在走访过程中,可结合真实的生活实例阐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要义。如该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该条款与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婚姻自由相呼应,是宪法原则在民族团结领域的具体化,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彰显法律对各族群众、各宗教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平等保障。
此外,可借助华人华侨回祖(籍)国寻根问祖的契机,邀请他们深入当地少数民族聚居地,从民间视角讲述中国致力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真实故事,规避“政治化”标签,增强华人社群的传播自信心。
(二)立足发展互鉴叙事,厚植合作共赢根基
对华友好国家的非华人群体对华认知虽有局限,但普遍怀揣搭乘中国发展快车、实现共同繁荣的期待。针对这一诉求,传播策略应超越单向度的法条宣介,聚焦民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成果,以发展实绩联结情感,以互鉴共识替代零和博弈。例如,可邀请海外商界人士赴多民族聚居区考察,直观感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保障下的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稳定,用“中国之治”的鲜活案例,对冲“强迫同化”等不实叙事。依托海外平台,推动民族地区特色产业与东道国市场对接,发挥我国产业体系与伙伴国市场及认证资源的互补优势。
(三)引入第三方客观叙事,纾解身份顾虑
对华敏感国家的华人在所在国面临一定的身份困境。在面向该群体传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时,应深入理解其身份顾虑的根源,积极回应其安全关切,消除其后顾之忧。
一方面,邀请当地有公信力的政要、学者、媒体人士,在官方平台、权威学术期刊等主流媒体及社交平台,以“探讨者”身份发声,从第三方视角阐述该法如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以法理阐释和事实依据澄清所谓“民族宗教压迫论”的片面叙事。例如,可紧扣法条开展法理解读,聚焦该法围绕“五个认同”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所作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度剖析,解释其核心要义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包容各民族风俗习惯与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并无消解各民族优秀文化、弱化宗教和顺的立法导向,从法理本源澄清各类片面歪曲解读。
另一方面,在对外传播时不回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等外界刻意炒作的敏感议题,以真实数据展现我国多元一体的发展路径。例如,我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中,与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超过三分之一。该法第十五条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这些事实充分印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行并举、互相促进,化解了所谓“文化同化论”的指控。
(四)强化议题前置叙事,跳出美西方话语陷阱
对华敏感国家的非华人群体深受美西方舆论影响,对华认知已高度固化,部分极端势力甚至主动挑起舆论战,刻意抹黑我国民族宗教事务治理实践。基于此,应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潜在的舆情风险进行前瞻性预判,针对各风险点主动设置议题,并对攻击点精准回击。
境外舆论重点曲解的核心条款之一,是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美西方刻意歪曲该条款,回避民族宗教事务属于一国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我们需提前正本清源,阐明该条款旨在守住国家主权底线,反对借民族、宗教、人权幌子肆意插手我国内部事务。
针对所谓“同化政策”等不实指控,应主动设置议题,发布双语教育与民族文化保护并行不悖的案例,以事实澄清误解。同时,通过客观对比美西方自身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历史责任与现实双重标准,揭露所谓“汉化”“同化”叙事的本质,这是美西方将自身殖民历史中犯下的罪行投射至中国所形成的错误论调。由此跳出以西方为中心的话语陷阱,以法理为据、以事实为基,坚决回击境外势力的恶意抹黑和干涉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