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有三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与之衔接,《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宗教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确认和强调,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相关的财产分为两部分情况,一部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比如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有一些国有文物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宗教界管理和使用,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部分是除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自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可以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 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一、受法律保护的
宗教财产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和变更
三、不得擅自处置宗教房产
四、房屋征收的规定
五、宗教活动场所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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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2026年第7期
来源:微言宗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