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新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申请主体,还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主体在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编号。
为防止有的组织冒用宗教组织名称误导信教群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切实维护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还想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不能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不能成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主体,如个人用户要在互联网上发布宗教信息,可以在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