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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内涵要求
2026-07-04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把握内涵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把握治理理念

治理理念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认识,是对治理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和理论提升,贯穿于治理主体、体制、方式等运行要素之中,对正确认识和把握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具有统摄意义。


(一)从管理到治理的发展,在党治国理政的历史上经历了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长期探索过程。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到“社会管理”概念,提出“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使用“社会治理”概念,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从管理到治理的发展,体现了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化。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治理保留了管理的许多因素,承载着比管理更为多元的职能。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主要是政府对社会自上而下的管理和控制,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是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之间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的过程。管理主要依靠国家行政体制,治理则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管理主要凭借行政审批、行政命令等方式,治理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更加强调良法善治。


(三)从管理到治理的发展,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同时,从不同角度对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九个必须”,其中之一是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22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指出,要提升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实现宗教健康发展。202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按照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2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新时代宗教工作鲜明的法治化治理理念。

、构建治理格局

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纳入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完善照顾同盟者利益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202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要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其关键在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起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宗教事务治理体系。


(一)党委领导。各级党委要扛起宗教工作主体责任,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宗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委统战部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二)政府管理。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公布)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三)社会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协同做好宗教工作。群团组织要明确职责定位、展现自身价值、助力宗教工作。例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作出处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宗教自律。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宗教内部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既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也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宗教界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

三、完善治理制度

党规和国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就要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一)党内法规确立的宗教工作制度。党规包括党章、党纪、准则、条例等,从党的自身建设各方面对宗教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在政治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是党的根本大法对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规定。


2.在思想建设方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通过)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3.在组织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将宗教工作纳入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范畴,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7月1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发布)第十条第九款规定:“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在基层政权建设、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对宗教事务治理的要求,范围超出了宗教事务法规规章对宗教界的规范。


4.在作风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此外,《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3月修订发布)第十条禁止“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十三条禁止“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发布)第十六条对“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了处分规定。


5.在纪律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修订发布)第六十八条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第六十九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作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3月发布)第七条对“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作出处理规定。


6.在制度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发布)将宗教工作纳入大统战工作格局,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从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范围、组织领导和职责、重要政策等方面对宗教工作作出了规定。


(二)法律法规确立的宗教事务制度。目前,我国初步构建起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


1.国家相关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法律,将宗教事务作为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2.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现行行政法规有2部: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公布、2017年修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部门规章有13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公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公布、2024年修订公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公布)、《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公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公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公布)、《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公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公布)、《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公布)、《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公布)。


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修订或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宗教事务法规或政府规章,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一系列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确保法制统一。此外,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教规制度,为全面从严治教提供了教规制度保障。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要认真梳理总结我国宗教事务制度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宗教事务制度体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力,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四、创新治理方式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法治建设,创新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作用,确保宗教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要将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放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之下,将宗教事务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着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完善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针对当前宗教工作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修订或制定法律法规,做好各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要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善于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既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又教育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防止宗教干预教育、司法、行政职能。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宗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二)坚持系统观念,用科学思维方式指导创新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运用科学思维方式治国理政,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概括来说,科学思维方式主要有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其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我国宗教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的影响,也存在对抗性矛盾。这就要求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必须提高科学思维能力。要坚持战略思维,善于从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握我国宗教的复杂特点,避免把一些政治性问题当作一般宗教事务处理。要坚持历史思维,善于从历史视野洞察宗教发展规律,运用历史经验指导做好现实工作。要坚持辩证思维,善于正确区分和处理我国宗教领域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坚持创新思维,善于守正创新,提出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要坚持法治思维,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重大风险。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一项长期实践的工作,要深刻认识从管理到治理的发展转变,提升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科学化、治理能力专业化、治理方式法治化的水平,不断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


(作者为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主任)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2026年第6期

来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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