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道教教职人员行为,维护道教清净庄严形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教职人员行为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教教职人员及道教宫观。
第三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原则,以“爱国爱教、遵规守戒、正信正行”为核心,建立常态化教风监督机制,促进道教健康传承。
第四条 省道教协会成立教风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组员若干名,定期赴各市(州)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突击检查。
第五条 监督内容
道教教职人员和道教宫观须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优良传统,遵守三皈五戒,行持早晚功课,能够背诵《早晚功课经》《三官经》《北斗经》,熟读《道德经》《太上感应篇》等道教经典;
(三)严守道教戒律,规范开展宗教活动,禁止借教敛财、商业炒作等行为,不参与宫观自养活动之外的商贸活动、不得为商业活动站台;
(四)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利用宗教干预司法、教育等公共事务;
(五)注重修身立德,杜绝奢侈享乐、不得参与涉“黄赌毒”行为,不酗酒赌博,不在公开场合吸烟,以及无其他损害道教形象和违背道教教义行为;
(六)严格按照中国道教协会《关于规范道教教职人员着装的意见》着装;
(七)全真派道士依照传统独身住观、素食、满发大领。正一派道士遵规守戒、持身端正;
(八)自觉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在互联网发布有损道教形象的信息,严谨娱乐化解读道教教义,不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手段制造矛盾、造谣生事,破坏教内团结;
(九)参加道教界集体活动时素食;
(十)不向信众索要供养,禁止诱导信众高额捐赠,提供宗教服务的需收费合理,不得恐吓、诈骗信教群众;
(十一)不买卖、转让、租借、伪造道教教职人员证、净戒牒、箓牒等道教证书,不随意改变道派或法眷,保持道脉纯正;
(十二)各道教场所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定期公开收支,接受信众监督。
第六条 建立三级监督体系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自查:各宫观设立教风监督员,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
(二)协会督查:省、市道教协会定期组织检查,重点检查教职人员行为规范、活动合规性等;
(三)社会监督:省道协设立教风监督热线、电子邮箱(hn_djxh@xxx.com)接受信众和社会公众实名监督。省道协接到实名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匿名举报需提供具体证据线索方可受理。
第七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投诉集中场所开展突击检查,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一)轻微违规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二)一般违规的暂停教职资格3-6个月,参加道教经典及法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恢复;
(三)严重违规的撤销教职人员资格,通报全省道教场所不得聘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建立“教风黑名单”制度,被撤销教职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省道教协会设立教风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教育培训、监督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每年举办全省教职人员轮训,将教风建设与道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教规、表现突出者,授予“湖南省道教界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道教协会)